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隊伍建設,促進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規范化,保證室內裝飾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室內裝飾工程項目施工全面負責的管理者,是室內裝飾施工企業在具體施工項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全國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的管理工作。
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委托,負責本地區內的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經理的設立及職責
第四條 在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設立項目經理崗位,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裝飾工程施工中處于中心地位,對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經理有責任履行承包合同中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各項條款,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有效控制,執行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工期及工程質量和安全,實現文明施工。
第三章 項目經理的資格條件與考核
第六條 項目經理資格的設立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七條 項目經理具備的資格條件
(一)甲級項目經理:擔任過一個單項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施工項目或兩個單項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施工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
(二)乙級項目經理: 擔任過一個單項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施工項目或兩個單項工程造價300萬元以上施工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并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
(三)丙級項目經理:擔任過一個單項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上施工項目或兩個單項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施工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 項目經理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須經培訓、考核、考試,獲得《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作為從事項目經理工作的資格憑證。
第九條 項目經理培訓實行全國統一教材,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組織審定、實施。
第十條 達到項目經理資格條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參加相應級別的項目經理資格培訓、考核與考試。經培訓、考核與考試合格后發給項目經理等級證書。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的資格考核、考試,由具有權威性的資格考核委員會負責。項目經理資格考核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成立全國項目經理資格考核委員會,負責甲級項目經理的培訓、考核與考試工作,并負責指導、監督受委托單位對乙級以下(含乙級)項目經理的培訓考核與考試工作。受委托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成立的項目經理資格考核委員會,需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批準,負責本地區內乙級以下(含乙級)項目經理的培訓、考核與考試工作,并接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的資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申請人的技術職稱證書;
(二) 申請人的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書;
(三) 申請人從事室內裝飾施工項目管理工作簡歷和主要業績;
(四) 有關方面對其施工項目管理水平、完成情況(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評價。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資格考核完成后,甲級項目經理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認定并頒發資格證書。乙、丙級項目經理由受委托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認定,發給相應等級的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并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達到上一個資格等級條件的,可提出升級申請。
第十五條 《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統一印制,全國通用。
第四章 項目經理的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是崗位職務,其承擔施工工程規模應符合相應的項目經理資格等級。
第十七條 各級別項目經理承擔的施工項目管理范圍是:
(一) 甲級項目經理可承擔甲級或甲級以下室內裝飾施工企業營業范圍的施工項目管理;
(二)乙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乙級或乙級以下室內裝飾施工企業營業范圍的施工項目管理;
(三)丙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丙級以下室內裝飾施工企業營業范圍的施工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資格管理機構每兩年對《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持有者復查一次。復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檢項目經理按規定時間向資格管理機構提交《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復查表》、《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
(二)項目經理資格管理機構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后,應對項目經理資格復查做出結論。復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在崗三種:
1、項目經理能履行項目承包合同、未發生重大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2、項目經理未能履行項目承包合同,或發生過重大事故,或有違法行為的,為“不合格”;
3、項目經理連續兩年未在工程施工項目中擔任項目經理實職的,為“不再崗”。
第十九條 復查結論為“不合格”者,吊銷其資格證書或降低其資格等級。復查結論為“不在崗”者,需重新認定后方可擔任項目經理職務。
第二十條 對于弄虛作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一條 擅自降低項目經理資格考核條件使不合格人員通過資格考核的,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發證手續的,將取消有關單位管理項目經理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無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工作,或越級承擔施工項目管理工作,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由項目經理管理機構對有關企業和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理。
第二十三條 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的,由項目經理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扣留資格證書或取消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降低等級的項目經理,需兩年后方可申請恢復原資格等級;被吊銷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的,需兩年后才能重新申請資格等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